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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9014号“中公企赢ZHONGGONGQIY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6:49关于第68379014号“中公企赢ZHONGGONGQIYIN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50号
申请人:珠海中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9014号“中公企赢ZHONGGONGQ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29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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