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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7027号“黔酱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0: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44号
申请人:胡广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7027号“黔酱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5574号“黔芸熙 黔”商标、第25198595号“黔酱酒行”商标、第45146889号“黔酱 储茅”商标、第55736216号“黔酱融酒”商标、第33539270号“黔酒馆”商标、第34926862号“黔视今声”商标、第67595341号“黔百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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