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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47997号“正山本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5: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82号
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正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1347997号“正山本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汽车、摩托车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HONDA”、“本田”品牌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本田”的复制和驰名商标“HONDA”的翻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882173号“本田”商标、(第35类)第30599165号“本田X加速器”商标、第314944号“本田”商标、第18545757号“HONDA”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91311号“HO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企业已经注销,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正山”指向武夷山景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且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及对其知名度进行了确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品牌排名情况;2、在先裁定书、判决书、驰名认定批复;3、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及奖项;4、宣传推广及销售资料;5、相关报道资料;6、参展资料;7、“本田”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信息;8、申请人维权资料;9、“HONDA”翻译;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11、百度百科查询资料;12、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经异议程序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31年8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引证商标五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优先权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其他运输工具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6)第139号《关于认定“HONDA”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汽车、摩托车上的“HONDA”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0)商标异字第02111号“本田及图”商标异议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轿车、摩托车、电动汽车”上的“本田”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本田Honda”商标被收录在1999年4月、2000年6月由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
4、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河南正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等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本田”、“HONDA”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摩托车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本田”商标与其“HONDA”商标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本案争议商标“正山本田”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在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在上述服务上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在其余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我局认为,上述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轿车、摩托车等商品在服务内容、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我局认为,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鉴于申请人在与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在其余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人并未提交在与上述服务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其他与争议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在这些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企业已经注销并提供了对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但商标权利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不能因其注册人的注销而消灭,该项权利仍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且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注销前未对其商标权进行处分,故被申请人已注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正山本田 商标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