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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671553号“首程 FIRSTDISTAN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2: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96号
申请人:吴杨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贵复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6日对第41671553号“首程 FIRSTDIST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短期内注册多种类、大数量商标,明显无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注册,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百度搜索结果;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3、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分多次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近100件商标,其中包括“鬼尊虎 GHOSTWORSHIPTIGER”、“URADH”、“H&W”、“优因库 UYINLIBRARY”、“乖妙恋”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短期内分批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多,其中包括“鬼尊虎 GHOSTWORSHIPTIGER”、“URADH”、“H&W”、“优因库 UYINLIBRARY”、“乖妙恋”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设计来源及出处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二、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首程 FIRSTD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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