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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47975号“镜来看看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4: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连生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47975号“镜来看看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915号决定,于2022年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温州铂亮光学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张连生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眼镜企业。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展览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视觉提升服务合同、新闻报道;2、检测报告、快手企业认证申请公函及微信认证截图;3、小红书公函;4、货拉拉电子发票;5、展会、包装、店铺、工作牌及门店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提供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证据中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而是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使用情况。加之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销售证据。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在相关网络上搜索结果证据截图(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链、矫正透镜(光学)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第35类、第44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鏡來看看 WOWLOOK及图”、“鏡來看看 WOWLOOK”等商标。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视觉提升服务合同,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新闻报道,仅网址,未显示内容。证据2检测报告,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产品进行了相关检验;快手企业认证申请公函、微信认证,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4小红书公函、货拉拉电子发票,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5展会、包装、店铺、工作牌及门店图片,上述证据均为被申请人自制,且均未显示时间,加之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证据显示的商标大多为被申请人“鏡來看看 WOWLOOK及图”、“鏡來看看 WOWLOOK”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