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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42091号“万利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5: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50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佛山市金友邦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0442091号“万利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不锈钢行业知名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注册并持续使用多年的第4353543号“万佳泓WJ WanJiaHong Stainless 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2713321号“万佳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等方面,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引证商标使用证据;
3、申请人广告、参展等宣传证据;
4、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经销区域、纳税数据等资料;
6、原被申请人主观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没有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并非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6类五金器具、金属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6类钢板、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万利泓”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万佳泓”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钢板、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钢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钢丝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争议商标“万利泓”与申请人商号“万佳泓”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钢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万利泓 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万佳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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