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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67849号“Wint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6: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8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丰度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67849号“Wint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129号决定,于2022年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丰度电气(上海)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产品图片;2、产品报关单;3、著作权登记证书;4、合格认证报告;5、实际生产视频;6、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大体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部分报关单、发票及证书(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功率计等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显示了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空板、灯座,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产品图片及实际生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生产并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接线柱(电)、断路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接线器(电)、调光器(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线箱、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涌保护器、舞台灯光调节器、调压器、稳压电源、启辉器、低压电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另,虽申请人未提交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的相关证据,但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直接出口至相应国家,故该行为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复审商标在光电开关(电器)、接线柱(电)、断路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接线器(电)、调光器(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线箱、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涌保护器、舞台灯光调节器、调压器、稳压电源、启辉器、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功率计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光电开关(电器)、接线柱(电)、断路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逆变器(电)、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接线器(电)、调光器(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线箱、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涌保护器、舞台灯光调节器、调压器、稳压电源、启辉器、低压电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功率计等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