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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857216号“梦幻阿尔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33号
申请人:印象(阿尔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57216号“梦幻阿尔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34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被驳回,处于驳回复审审核中,且正处于撤三审核中,请等待其结果在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且无撤三程序,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梦幻阿尔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梦幻阿尔山 商标 印象(阿尔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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