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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7712号“四轮引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9: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88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7712号“四轮引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文字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整体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用作商标申请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73304号图形商标、第3279391号“SHINETECH及图”商标、第3279393号“新意 SHINETECH及图”商标、第40173837号“长青红宴 CHANG QING及图 BANQUET”商标、第11285713号“环途旅游 HUANTU TOURISM及图”商标、第53325337号“云志合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四轮引擎”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其余复审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四轮引擎及图 商标 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