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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42072号“OKQ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47号
申请人一:科威特石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奥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OK-Q8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2年6月24日对第44442072号“OKQ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是一家全球化的能源和化工集团,多年来持续宣传和使用位居全球十大石油公司之列;申请人二为瑞典燃料公司之一,“OKQ8”、“OKQ8及图”是申请人二旗下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引证的第912050号“Q8及图”商标、第295142号“Q8及图”商标、第16550151号“Q8及图”商标、第1161870号“Q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二在先独创的美术作品“OKQ8及图”的恶意抄袭,损害了申请人二的在先著作权,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二在先英文商号“OK-Q8”和域名“www.okq8.se”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了申请人二在先商号权和域名权。在申请人一、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一、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企图利用他人品牌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进行了大量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对于知名品牌更为知晓,在此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一、二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控股股东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者,其申请超出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违背了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一相关介绍页面及报道;2、中国石化与申请人一签署的合同备忘录的新闻报道;3、申请人一产品及宣传照片;4、申请人一关联企业销售合同;5、申请人二股东协议及申请人一旗下公司组织架构;6、申请人二介绍;7、申请二商标注册证及翻译;8、申请人二加油站照片及相关网站介绍;9、被申请人企业及名下商标注册信息;10、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11、被申请人官网及使用图片;1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列表及关联公司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济南邦道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13日转让至山东奥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科研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7类空用运载器的清洗、空用运载器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济南邦道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其名下共有27件商标,其中在第4类商品上注册了19件、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2件、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1件、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5件,分别为“鸿蒙客”、“美车印象”、“UNI LOPAL”等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其中“OKQG”商标2件、“OKQ”商标2件均为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而来,而后被申请人又以自己的名义反复申请注册了“OKQ”、“OKQ8”等7件商标。
4、经查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济南邦道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动漫设计、计算机平面设计(不含网页制作)、国内广告业务,其与商标注册在第1类、第4类商品上的使用范围相差甚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一、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工业、空用运载器的清洗等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为“OKQg”构成;引证商标一为“Q8”及图形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给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虽申请人二主张“QKQ8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二并未向我局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且未提交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二所主张的“QKQ8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二提交的加油站照片证据,未显示时间。因此,申请人二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商标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我局认为,申请人二提交的网页截图、相关报道等证据,或未中文翻译,或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二商标、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既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二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亦不构成对申请人二域名权的损害。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为“OKQg”组合而成,该组合并非英文固有词汇,其首要认读部分“OKQ”与申请人二在先使用的“OKQ8”高度近似,该情形难谓巧合。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27件商标,其中在第4类商品上注册了19件、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2件、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1件、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5件,分别为“鸿蒙客”、“美车印象”、“UNI LOPAL”等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其中“OKQG”商标2件、“OKQ”商标2件均为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而来,而后被申请人又以自己的名义反复申请注册了“OKQ”、“OKQ8”等7件商标。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另,申请人一、二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OKQg 商标 山东奥凯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