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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4459号“OC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9: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29号
申请人:河南油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4459号“OC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759368号“禾木源HEMUYU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6896号图形商标、第32189173号“碧水源ORIGINWA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案情相关的在先案例均被认为整体可区分。申请人已在先成功注册“OCSE”系列商标,“OCSE”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实际使用,且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2、在先商标注册情况;3、在先案例;4、申请人在先商标;5、申请人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程序的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OCSE及图 商标 河南油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