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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1263号“ULTRA VIOL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0:46关于第66281263号“ULTRA VIOL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54号
申请人:欧和睦哈利涯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1263号“ULTRA VIOL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识的词典含义是指紫罗兰或紫罗兰色极端主义者,或超级紫罗兰/紫罗兰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任何误认。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医用产品供应商,紫罗兰色手套产品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推广,在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消费者一看到紫罗兰色手套产品就会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且申请商标已经在英国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截图;百度百科关于申请商标商品的介绍截图;商标信息截图及商标注册证、转让等资料;中国商务部网站上关于英国商标保护方面的介绍页面截图;关联关系证明;介绍文章;商标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资料;专利证明文件;销售截图;产品手册;相关报道;申请人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ULTRA VIOLET”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第9类及第10类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及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ULTRA VIOLET 商标 欧和睦哈利涯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