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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1928号“雷记黑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85号
申请人:雷红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1928号“雷记黑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9927836号“雷记花椒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雷记黑鸭”,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