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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3548号“家有父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8: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54号
申请人:李锬 委托代理人: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3548号“家有父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在先获准注册了多件“家有父母”商标,且他人在第5类商品上亦有“家有父母”商标曾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家有父母”构成,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家有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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