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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2098号“有力YOU LI 有力(惠阳)胶业有限公司You Li(Hui Yang)Adhesive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8:21有力(惠阳)胶业有限公司You Li(Hui Yang)Adhesive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48号
申请人:有力(惠阳)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2098号“有力YOU LI 有力(惠阳)胶业有限公司You Li(Hui Yang)Adhesive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071961号“lollipop及图”商标、第22733589号“木子千及图”商标、第9568249号图形商标、第21400540号图形商标、第10140849号“鹿拉比LOLABIO及图”商标、第38037947号图形商标、第29415278号“有力”商标、第56166405号“有力Youli”商标、第35209557号“YOULI S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九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有力YOU LI 有力(惠阳)胶业有限公司You Li(Hui Yang)Adhesive Co. Ltd及图 商标 有力(惠阳)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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