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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4218号“Wen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72号
申请人:湖南旅行者咖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4218号“Wen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1437、13751397、38716430号“彩云里 WINART”商标、第58081867号“WEMART”商标、第47317592号“WEART及图”商标、第24992528号“WHENART及图”商标、第39341392号“WEN及图”商标、第630129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会议室出租;康复中心;幼儿园;餐具出租;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Wenar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Wenart 商标 湖南旅行者咖啡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