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542705号“十谷纯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2: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05号
申请人: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三英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第63542705号“十谷纯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2175512号“十谷”商标、第4141988号“纯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十谷”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品牌,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申请人的商标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益,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申请,被申请人存在集中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情况,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裁定该商标无效。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和资质证明;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申请人商标列表;“十谷啤酒”代理合同、门店图以及在售商品图;“十谷啤酒”参加展会图片;“十谷啤酒”宣传短片;百度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百威啤酒香港有限公司名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有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精酿白熊”、“非常泰山”、“金威新时代”、“金尊百威干”、“金牌大窑”、“天恒然大”、“汉斯老厂汽水”等46件商标,且主要集中在第32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 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百威啤酒香港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以引证商标二为其在先注册商标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中文“十谷纯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十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生啤酒、果味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软饮料;能量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汽水(苏打水);水果味的碳酸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生啤酒、果味啤酒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商标,或均系其在啤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果汁;软饮料;能量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汽水(苏打水);水果味的碳酸饮料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除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精酿白熊”、“非常泰山”、“金威新时代”、“金尊百威干”、“金牌大窑”、“天恒然大”、“汉斯老厂汽水”等46件商标,且主要集中在第32类商品上,上述商标多数与啤酒行业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独创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十谷纯清 商标 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