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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95375号“MON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02号
申请人:上海漫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携创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95375号“MON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包含描述商品原料的描述性文字,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显著性。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现商标注册证、词典检索结果、销售使用情况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蒙乃尔铜镍合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MONEL 商标 上海漫彩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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