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05805号“箱子手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55号
申请人:安徽宏济航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5805号“箱子手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7649号“箱子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在整体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有表现产品服务等特性。申请人商标完全是申请人的独创品牌,是经过多年培育的一个极有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箱子手另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箱子手另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