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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99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6:09关于第680599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3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9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1412号“H.CENTRAL VALVE FACTORY及图”商标、第15632186号“H.CENTRAL VALVE FACTOR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70788号“FERMOD及图”商标、第16184712号图形商标、第13143399号“卫城锦峰WEI CHENG JIN F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H.CENTRAL VALVE FACTORY及图 商标 昆吾华兴(北京)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