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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3566号“全域科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55号
申请人: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标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3566号“全域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提交申请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商标,并且在多类别提交“全域科创”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0922440号“全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188686号“全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696183号“全域新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55686号“全域新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1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文字“全域”,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水分配设备;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灯、淋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全域科创”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全领域或全地域科技创新”,该文字使用在灯、加热装置等全部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全域科创 商标 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