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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53925号“亚洲眼镜365视力管家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48:23关于第64053925号“亚洲眼镜365视力管家系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20号
申请人: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53925号“亚洲眼镜365视力管家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3879号“百姓人家365”商标、第63892512号“悬浮365 XUAN FU365”商标、第63740338号“365 医学网 WWW.365YIXUE.COM”商标、第34989234号“三六五网络365NET”商标、第10706197号“365商城”商标、第9050656号“365Q”商标、第10138915号“365商城”商标、第16055282号“365地产家居网 HOUSE 365.COM”商标、第59473134号“ONE WORLD LINK”商标、第16055225号“365淘房网 WWWHOUSE365COM”商标、第6888821号“三六五网络365NET”商标、第15503957号“SLWDZRL365”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分店信息、在先判决书、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亚洲眼镜365视力管家系统”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文字“亚洲眼镜365视力管家系统”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