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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4986号“康祥医疗 KANGX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2:43关于第67314986号“康祥医疗 KANG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4986号“康祥医疗 KANG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6480号“康祥 KANGXIANG BIO-TECH DEVELOPMENT CO.,LTD及图”商标、第66739887号“康祥农品”商标、第4770605号“祥康及图”商标、第6017413号“祥康XIANG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商业场所搬迁服务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中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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