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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9969号“老味道 味道 OLD FASHIONED TAS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3:16TASTE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36号
申请人:甘肃辣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9969号“老味道 味道 OLD FASHIONED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3022号“OLD TASTE及图”商标、第19976583号“冯记 老味道及图”商标、第13316562号“潮乡老味道”商标、第33321725号“味道WEIDAO及图”商标、第24097442号“老味道 德盛唐”商标、第20785515号“老味道 黄·朱哥及图”商标、第16468030号“姥味道”商标、第18817827号“味道”商标、第47219137号“味道 CCTV.”商标、第13673475号“正一涵 老味道及图”商标、第10348358号“老未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老味道”,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