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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73785号“R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60号
申请人:艾比力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3785号“R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43609号“RAW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27941号“RAWME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80488号“RAW-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器皿、家用细筛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烛台托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RAW”文字,在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R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