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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9457号“航天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6: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18号
申请人:常德晨宇生态农业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9457号“航天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并未指明商品的产地、原材料亦或是商品的用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实际宣传过程中相关公众不可能对商品进行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航天甲”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航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