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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5702号“HJ8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5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5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5702号“HJ8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47675号“HJ.CLOTU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年度报告、商标授权书、电商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HJ85”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HJ85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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