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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3437号“臭豆腐爱上辛拉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21号
申请人:河南厚滋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锦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3437号“臭豆腐爱上辛拉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宣传图片、小票图片、培训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臭豆腐爱上辛拉面”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臭豆腐爱上辛拉面 商标 河南厚滋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