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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7142号“澜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2: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89号
申请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7142号“澜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217695号“澜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第6460338号“澜山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在“帐篷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福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澜山 商标 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