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63376号“amplifyhealth An AIA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3:28关于第65563376号“amplifyhealth An AIA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67号
申请人:友尚健康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3376号“amplifyhealth An AIA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商品及第44类全部服务的驳回决定,在第35、36、38、41、42类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67499号商标、第11325861号商标、第11325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英文词组或固定搭配,也并非行业术语,而是由申请人独创、无特定含义的臆造短语,与申请人英文企业名称一一对应,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并不能直译为“放大健康”,同时申请商标还包含了显著的图形要素和指向申请人母公司的英文文字“An AIA Company”,且申请人复审服务也并未指定与“健康”相关的服务,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在中国香港、菲律宾等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必应词典翻译打印件;商标信息打印件;相关裁定打印件;搜索结果;商标注册证及中文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amplifyhealth”、图形和小字部分“An AIA Company”构成,占比较大的字母部分易被相关公众主要认读,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中“amplify”可译为“放大、扩大、增强”等,“health”可译为“健康”等,二者结合使用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放大健康、扩大健康、增强健康”等,使用在第35、36、38、41、42类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amplifyhealth”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Amplify”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银行;资本投资;金融票据交换所;信用卡支付处理;金融分析;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信息;金融管理;融资服务;财政估算;基金投资;共有基金;支付退休金;证券交易行情;股票和债券经纪;期货经纪;租金托收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保险承保、保险精算、全险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42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6、38、41、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