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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1060号“JACK 杰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4: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91号
申请人:中山市石岐区巧妈妈电器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1060号“JACK 杰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二已经办理注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059552号“杰克”商标、第35101230号“杰克JACK”商标、第12747347号“杰克严选”商标、第63943354号“JACK GARDEN”商标、第62156546号“JACK BIN”商标、第13867962号“千斤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二因注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分别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灯、龙头”以外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JACK 杰克 商标 中山市石岐区巧妈妈电器贸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