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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09448号“BUG-A-SAL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08: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76号
申请人:斯科艾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09448号“BUG-A-SA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的产品图形以及在先注册商标“BUG-A-SALT”构成,商标本身并不具备贬损含义,且图形部分为申请人产品,而非枪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捕虫器等商品上,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类似上,众多包含“枪”、“坦克”等武器的图形要素的商标均得以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页;消费者使用测评;异议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BUG-A-SALT”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易被识别为枪,作为商标使用在捕虫器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BUG-A-SALT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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