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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38297号“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0: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4227号重审第0000002289号重审第0000004895号
申请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4227号重审第0000002289号《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1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第36714265号“光一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第24285254号“光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五、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131637号“光谷.中心城OPTICS VALLEY CENTRAL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04270号“光谷农科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09999号“光谷资本大厦OPTICS VALLEY CAPITAL T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77159号“新光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第18928285号“光之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534183号“光谷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23441号“光谷园GUANGG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192172A号“光谷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证据、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八、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0期、第1765期、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五、七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50期、第1772期、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至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尚可区分,故我局对该声明予以认可;根据申请人针对商评字[2021]第0000014227号驳回复审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及一审生效判决,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声明》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