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00153号“飞腾创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0: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00153号“飞腾创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57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软件下载信息、安装教程、合同书及发票、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培训”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5700153号第41类“飞腾创艺”商标在“1.培训;2.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3.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4.电子桌面排版;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6.(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7.收费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所提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作为跨媒体行业的领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将补强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的持续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三年不使用情形。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的行为存有恶意,不应予以支持。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所提证据材料目录;
2、关于“飞腾创艺”在360中的搜索结果;
3、申请人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光盘):
1、“飞腾创艺”软件版权登记证书;
2、百度文库中关于“飞腾创艺”安装教程的介绍、百度搜索“飞腾创艺”的相关教程;
3、被申请人对其“飞腾创艺”产品线下相关培训的现场照片;
4、被申请人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签订的采购合同、软件功能及参数、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5、被申请人与中国银行保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报价单、产品功能清单及发票;
6、被申请人与河南大象融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等;
7、被申请人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汉长沙日报传媒集团、张家界日报社、湘南学院、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当代贵州期刊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软件定制合同、发票等;
8、“飞腾创艺”软件介绍及宣传册;
9、“飞腾创艺”软件包装图片及包装订单;
10、方正全媒体采编系统与飞腾创艺排版软件信息交互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大部分重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软件、使用培训、软件协议、服务合同、发票等,或系自制证据、或与复审服务无关、或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体现培训相关证据多为其软件增值服务,主要目的为教导软件的使用,更倾向于是一种软件的使用说明服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关,或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第41类现已补充注册了第65785614号“飞腾创艺”商标,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未在该类别上使用该商标,企图利用本案复审程序拖延上述补充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间,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电子桌面排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收费图书馆”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6日止;2022年5月20日我局作出撤三字[2022]第Y014572号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培训;2.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3.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4.电子桌面排版;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6.(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7.收费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2、第5700186号“飞腾创艺”商标系申请人于200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计分器;绘图机;自动计量器;电子公告牌;发报机;MP3播放器;MP4播放器;光学数据媒介;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第5700151号“飞腾创艺”商标系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1月7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主持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3.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4.电子桌面排版;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6.(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7.收费图书馆”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第41类服务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服务,其基本目的是供人娱乐、游乐或消遣,以及为文化或教育目的向公众展示视觉艺术或文学作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飞腾创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情况;证据2系上述软件的安装教程;证据3为“飞腾创艺”软件的培训证据,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证据4至证据7均为申请人对“飞腾创艺”软件的销售证据,与复审的“培训”等服务无关;证据8为对“飞腾创艺”软件的相关介绍;证据9“飞腾创艺”软件包装图片及包装订单以及证据10均与复审服务无关;申请人复审证据1系证据列表;复审证据2、3所示内容均与复审服务无关。同时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以及第42类服务上还有第5700186号、第5700151号“飞腾创艺”商标,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3.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4.电子桌面排版;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6.(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7.收费图书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3.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4.电子桌面排版;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6.(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7.收费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飞腾创艺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