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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40928号“新趋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1: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4688号重审第0000005067号
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4688号《新趋势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1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8342671号“趋势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33888660号“新趋势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88330号“趋势买手 TREND M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9951863号“新趋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 静
李雪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