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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8540号“月幻空间 PARASELENE 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1:27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58号
申请人:上海月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8540号“月幻空间 PARASELENE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2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53152号“补天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62671号“滚石设计 GUNSHI SHOP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82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81385号“于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在“生物学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云计算,包括用于设备对设备系统及设备对设备网络的软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服务;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