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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0598号“APEX PREMIUM 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33号
申请人:凯拉什·马亨德拉库玛·西索迪亚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0598号“APEX PREMIUM 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86591号“APEX ROBOT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4784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82596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503007号“APEX DYNAMICS, I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932282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500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89552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412031号“APEX KITCHEN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156659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679650号“A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APEX”、“ PREMIUM”、“T”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相对独立的文字“APEX”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文字“APEX”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第7类机器人(机械)、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8类切割工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刀片(手工具)、刀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核准使用的第8类刀片(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准使用的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APEX PREMIUM 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