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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00904号“BOSS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4:08关于第64200904号“BOSS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79号
申请人:北京天九互助购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0904号“BOSS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在先注册的“健康老板”商标,申请商标是在先注册商标的对应英文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614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BOSS”,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健康信息、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保健、美容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BOSSHEALTH 商标 北京天九互助购电商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