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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9928号“老汉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4: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84号
申请人: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9928号“老汉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9878号“老汉口”商标、第18326903号“老汉口”商标、第29384696号“老汉口 传承武汉老味道 汉 OLD HAN KOU”商标、第32075107号“老汉口”商标、第35427639号“老汉口”商标、第49016915号“老汉口 OLD HAN K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老汉口 商标 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