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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7816号“倍儿鲜日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74号
申请人:左新胜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7816号“倍儿鲜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5602187号“蓓儿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本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固有词汇,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相关搜索结果、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倍儿鲜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