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9029037号“恒源盛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17号
申请人:江西省恒源盛礼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29037号“恒源盛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887号“恒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76603号“中国酒业协会芝麻香型白酒酒庄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82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01013号“豪酝酒业 豪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84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337577号“妙元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恒源盛礼”、对应拼音及图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在视觉效果、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恒源盛礼及图 商标 江西省恒源盛礼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