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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3551号“山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85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3551号“山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5129660A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129660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64925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74774号“山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99886号“山猫;MOUNTAIN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335553号“山猫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039901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59370H号“LY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申请人仅针对“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已有在先案例认定“山猫”商标与“LYNX”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仅针对“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提出复审请求,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帽(头戴物);上衣;裤子;夹克(服装);短裤;紧身衣裤;袜;胸罩;手套(服装);连指手套;运动衫;裙子;紧腿裤(裤子);背心;围巾;服装带(衣服);浴帽;睡眠用眼罩;热身服;慢跑服;弹力全身紧身衣;防水服”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山猫”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LYNX”(中文可译为山猫)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六文字“山猫”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准使用的鞋、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山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