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722921号“湘酱恨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79号
申请人:湖南凤凰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义:长沙惠喝汇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昱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2921号“湘酱恨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湘酱恨晚”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成语“相见恨晚”的不规范使用,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的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湘酱恨晚”,使用在米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构成对成语“相见恨晚”的不规范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