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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0445号“全域科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3: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48号
申请人: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标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0445号“全域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提交申请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商标,并且在多类别提交“全域科创”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7317146号“全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62095号“全域运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406768号“全域旅居 GLOBAL SOJO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文字“全域”,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防锈;轮胎翻新;家具保养;干洗;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全域科创”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全领域或全地域科技创新”,该文字使用在建筑、防锈等全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全域科创 商标 合肥蜀山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