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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436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4:15
誉科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第47629284号图形商标、第8578372号“欧南多 ONO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行车记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行车记录仪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除人脸识别设备、行车记录仪商品外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其余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行车记录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誉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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