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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4371号“金珑电焊 JINGLONGDIAN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28:56关于第61594371号“金珑电焊 JINGLONGDIAN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14号
申请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4371号“金珑电焊 JINGLONGDIAN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43992号“金龙”商标、第1091636号“金龙”商标、第8063540号“金龙”商标、第1953697号“金龙”商标、第38776139号“金龙 C-KINGDOM CK”商标、第8039343号“金龙 KING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金珑电焊 JINGLONGDIANHAN 商标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