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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18888号“huang dao 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0:13关于第48718888号“huang dao y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61号
申请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黄道益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8718888号“huang dao 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黄道益先生于1968年创制了一种用于治疗跌打损伤的按摩药油,命名为“黄道益活络油”,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为香港地区和大陆地区相关公众熟知的药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11282号“HUANG DAO YI”商标、第47223156号“HUANG DAO YI”商标、第3365258号、第4941024号、第16239693号、第16239690号“黄道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始人黄道益先生的姓名汉语拼音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创始人黄道益先生之间具有某种关联,误导消费者,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在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后,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仍持续不断的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之商标,尤其在申请人业务领域关联的第5类、第10类商品上,且被申请人亦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故意,缺乏使用意图,其行为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引证商标商标注册证据;
3.引证商标来源于黄道益先生的姓名的证据;
4.异不予注册决定书、在先案例及相关法院判决;
5.黄道益先生及申请人在1968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及销售的活络油产品的包装;
6.1982年5月24日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颁发的“中国医馆制药厂”的《商业登记证》;
7.申请人在相关的报刊、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电视等发布的广告,部分产品宣传册;
8.《感谢捐献及证明书》、福幼基金会、快乐港仁宣传资料;
9.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公布的“黄道益”文字的商标记录;
10.报纸、网站等媒体对黄道益活络油的相关报道;
11.商标使用《确认书》、《经销协议》;
12.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相关黄氏医药有限公司的更名记录;
1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关于广州维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资料;
14.《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5.《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16.对黄道益活络油推广、销售、打假事宜的委托书;
17.香港出口证、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原产地证明等;
18.黄道益活络油宣传彩页;
19.黄道益活络油广告宣传证据;
20.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据;
21.刊登于2002年第4期的《中国药业》的“2002年2月全国药品零售市场厂家销售百强榜”等;
22.申请人或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中国内地打击假冒黄道益活络油的证据;
23.2004年《白沙侨报》关于黄道益先生的报道;
24.2018-2022年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网络论坛关于申请人“黄道益活络油”的介绍及讨论;
25.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情况、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与其有关的在先裁定、司法判决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源自“黄道吉日益于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第5类注册的“黄道益”商标并未在大陆地区使用,且提交的众多证据系伪造而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在第5类注册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真实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商品图片、宣传册;
3.商品检验报告、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授权书;
4.购销合同、销售发票、销售清单;
5.在先司法判决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21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茶饮料;糖;人参糖;杏仁糊;芝麻糊;粥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27日止。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系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草药制剂;药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系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共计注册近八十件商标,包括近六十件包含“黄道益”、“HUANG DAO YI”文字的商标、十一件“活洛”、“活珞”商标、还包括“蒂芙尼”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产品名称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部分已被驳回、撤销、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日申请注册的第12850900号“黄道益”商标已被我局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6740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而宣告无效,该裁定于2020年4月6日公告生效(详见第1690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相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药油”等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黄道益”为申请人创始人姓名。由申请人提交的“黄道益”活络油产品进口至大陆地区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成交确认书、出口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媒体广告宣传、新闻报道及参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黄道益”活络油自1994年起即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销售,申请人对“黄道益”活络油商品进行了持续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及知名度的“黄道益”商标的对应汉语拼音,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为其独创,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形成时间晚于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黄道益”商标的使用。同时,由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计注册近八十件商标,包括近六十件包含“黄道益”、“HUANG DAO YI”文字的商标、十一件“活洛”、“活珞”商标、还包括“蒂芙尼”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产品名称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部分已被驳回、撤销、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同时,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6740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生效后,即2020年4月6日之后,被申请人非但未对申请人商标合理避让,还反复围绕申请人“黄道益”、“HUANG DAO YI”及“活洛”、“活珞”商标进行注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强显著性商标或产品名称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huang dao yi 商标 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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