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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3331号“素享汤汤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74号
申请人:好福(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3331号“素享汤汤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不具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稳定、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宣传图、其他商标相关情况、所获荣誉、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汤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素享汤汤包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