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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041722号“ST HEN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3: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56号
申请人:上海圣亨利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27041722号“ST HEN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688121号“ST.HEN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生产环境的实景照片;
2、部分产品介绍、图片;
3、参加展会的现场照片;
4、已出版的书籍宣传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ST HENRI”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无任何恶意,更无欺骗性,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TWE及其PENFOLDS酒庄的背景介绍;
2、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3、葡萄酒简介、媒体报道、销售页面截图、获奖记录;
4、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司法判决书、《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通知。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2018年7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0日,争议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77182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1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于2021年8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即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1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由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已失效,故争议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为自制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S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ST HENRI 商标 上海圣亨利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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