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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4340号“市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63号
申请人:泸州红亿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4340号“市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积极的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已有“市花”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授权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市花”,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市花 商标 泸州红亿坊酿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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